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请求补办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补办登记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子女,离婚后另一方要求“追回”生育子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过错或者另一方同意恢复生育关系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未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未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复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过错或者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请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经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请求补办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补办登记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未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经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经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未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经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经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未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经审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未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同居生活,当事人要求“复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要求“恢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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