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管理办法》

作者:转角遇到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旅馆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旅馆服务质量和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的健康发展。

旅馆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办理旅馆业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旅馆业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二)有必要的经营资金和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有完善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决定,并发给旅馆业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旅馆管理

第九条 旅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或者拒绝住宿具有合法合规资格的旅客。

第十条 旅馆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登记制度,并确保旅客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其员工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旅馆业管理办法》 图1

《旅馆业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文化和旅游厅依法予以吊销。

第十六条 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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