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旅馆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旅馆服务质量和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的健康发展。
旅馆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办理旅馆业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旅馆业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二)有必要的经营资金和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有完善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决定,并发给旅馆业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旅馆管理
第九条 旅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或者拒绝住宿具有合法合规资格的旅客。
第十条 旅馆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登记制度,并确保旅客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其员工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旅馆业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文化和旅游厅依法予以吊销。
第十六条 旅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