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工资支付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支付工资。
第七条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及时足额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按时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资金不足,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命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未按时支付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支付逾期支付部分的利息。
第十一条 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请后1日内予以处理。用人单位逾期未处理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工资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工资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资争议进行调解,帮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解决工资争议。
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拒绝或者 delay支付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图1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工资支付台账的;
(三)侮辱、诽谤、format、阻挠农民工依法维护工资权益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工资支付出现问题的;
(二)工资支付管理不规范,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滥用工资支付主权,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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