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
废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逐年提取、用于更新改造的原则。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废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管理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磨损、实体性损耗、技术更新、陈旧报废等原因造成的价值减少,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的固定资产价值减少额。

关于废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 图1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逐年提取、用于更新改造的原则。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性能、自然磨损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实际情况,不得虚做、冒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固定资产折旧,应当计入企业成本,不得资本化。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产品成本、费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算和 Reporting。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能、使用年限、自然磨损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计划,报企业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提取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固定资产折旧提取额,计入产品成本、费用,并依法纳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废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管理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国家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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