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致:各有关企业及个人
关于关联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就关联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债转股企业,是指在企业集团内,关联方之间通过债务重组,将债务转为股权投资的企业。
税收政策
1. 企业所得税税款抵免
关联方债转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债务重组发生年度的应纳税额中,通过债务重组利得的部分,可作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抵免。
2. 企业所得税税率
关联方债转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将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资产,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关联方债转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如下:
(1)债务重组利得部分,自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两个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债务重组利得部分,除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准备
1.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备相关文件,如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公告等,以便在发生债务重组时,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
2.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准备相关文件,如金融企业债务重组公告等,以便在发生债务重组时,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事项
关于关联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1.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是指在企业集团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方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子公司直接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控制的或者被另一方控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或者一方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子公司直接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实际控制或者支配权。
2. 本通知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企业集团内,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的偿还方式、金额或者期限等重新达成协议,并约定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和利率等事项。
3. 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交易中,交易双方在公平、诚信的情况下,就某一资产或者负债确定的价值。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关联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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