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婚姻的效力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婚姻关系依法受到保护,使婚姻关系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制度。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具有保护性、平等性、浪漫性、长期性等特点。而婚姻无效,则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婚姻关系的存在本身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当事人不享有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呢?为您详细解答。
重婚
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其他形式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未达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也会导致婚姻无效。
禁止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里所指的亲属关系,是指配偶、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
一夫一妻制

婚姻无效: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图1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一夫一妻制条件的,婚姻无效。”一夫一妻制条件包括: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多夫一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未的疾病的,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重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无效。”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婚姻无效。”
有恶俗婚俗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有恶俗婚俗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无效。”
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条件、一夫一妻制条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恶俗婚俗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离婚登记。而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离婚登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支持。
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条件、一夫一妻制条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恶俗婚俗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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