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赔偿标准明细表:详细解读
工伤认定及工伤程度
1.1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其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工伤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Ⅰ级:主要是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2)Ⅱ级:主要是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威胁生命,尚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Ⅲ级:主要是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大部分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威胁生命,尚不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1.3 工伤认定及工伤程度的划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职工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而工伤程度的划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工伤保险待遇
2.1 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分为三个层次:
①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不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协议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分为三个层次:
①工伤保险药品目录A:治疗工伤所需的药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工伤保险药品目录B:可以在协议医院使用,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A的药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C:可以在协议医院使用,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A或B的药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 工伤津贴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按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平均工资的6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
(2)二级至五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二级至五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按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的50%至70%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
2.3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按月支付。
2.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按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平均工资的60%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
2.5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按月支付。
2.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难以在协议医院进行治疗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可以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
2.7 康复费
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可以一次性支付康复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月平均工资。
工伤待遇资格确认
3.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申请。
3.2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
工伤待遇的领取
4.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申请。
4.2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

工伤社保赔偿标准明细表:详细解读 图1
4.3 通过审核确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领取申请。
4.4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待遇,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工伤待遇的补发
5.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补发申请。
5.2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补发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待遇补发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补发资格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
工伤待遇的终止
6.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待遇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终止申请。
6.2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终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待遇终止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终止资格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7.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待遇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工伤待遇仲裁。
7.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7.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相关规定
8.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待遇资格确认、工伤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申请,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8.2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待遇资格确认、工伤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申请,应当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8.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待遇终止申请,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8.4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待遇终止申请,应当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9.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申请。
10.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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