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反诉状

作者:向来情深 |

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在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拥有的采矿权范围内,拥有采矿权。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了矿泉水公司向原告支付采矿权费用等事项。

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反诉状 图1

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反诉状 图1

,自合同签订以来,矿泉水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采矿权费用。原告多次催促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泉水公司支付采矿权费用及违约金。

矿泉水公司对原告诉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采矿权费用,且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矿泉水公司认为原告诉称的采矿权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主张只应支付部分费用。

针对矿泉水公司的反诉,原告提出以下答辩:

1. 采矿权费用合同约定的范围明确,不存在超范围的情况。根据合同第2条规定,矿泉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矿泉水公司所拥有采矿权范围内的采矿权费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开采义务,矿泉水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矿泉水公司主张只应支付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第4条规定,矿泉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按采矿权吨位支付采矿权费用”。合同中没有规定采矿权吨位的具体数值,但根据采矿权市场行情及双方的实际协商,吨位应当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此,矿泉水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采矿权费用。

3. 矿泉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3条规定,矿泉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按月支付采矿权费用”。虽然矿泉水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矿权费用,但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提供采矿权所需的技术支持等。因此,矿泉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针对矿泉水公司的反诉,原告提出以下反诉:

1. 矿泉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采矿权费用,已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3条规定,矿泉水公司应按月支付采矿权费用。但自合同签订以来,矿泉水公司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采矿权费用,已构成违约行为。

2. 矿泉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等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2条规定,矿泉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矿泉水公司所拥有采矿权范围内的采矿权费用”,并按月支付。,根据合同第5条规定,矿泉水公司还需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等义务。,矿泉水公司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等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矿泉水公司对原告所称的采矿权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第2条规定,矿泉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矿泉水公司所拥有采矿权范围内的采矿权费用”。合同中没有规定采矿权吨位的具体数值,但根据采矿权市场行情及双方的实际协商,吨位应当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此,矿泉水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采矿权费用,而非超出范围的费用。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矿泉水公司支付采矿权费用及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矿泉水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放弃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采矿权费用的主张,并承担因原告反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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