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及时。
审理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方面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时、休假、培训等方面的纠纷;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其他相关纠纷。
第六条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判决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条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审理标准和原则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九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审查相关证据,确认争议事实的合法性;
(二)效率性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或者判决,避免拖延诉讼;
(三)公正性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双方,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四)公开性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公开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审理不当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审判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组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职业素质;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策;
(三)具有劳动争议审理经验。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裁决和判决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当事人一方送达裁决书。当事人双方收到裁决书后,应当30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强制执行令,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监督和检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办法 图1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开展。
附 则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