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龄人员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作者:樂此不疲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用人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非法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龄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龄人员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龄人员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图1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或者有职业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安排医疗救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超龄人员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依法为超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超龄人员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劳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得拒绝超龄人员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超龄人员档案,记录其就业情况、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信息,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依法招用超龄人员的义务,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其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保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进行保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二)招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三)不依法为超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四)不依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安排超龄人员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劳动的;

(六)拒绝超龄人员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七)不依法给予超龄人员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的;

(八)不依法对超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

(九)不依法对超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十)不依法建立超龄人员档案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安排超龄人员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不依法给予超龄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的;

(三)不依法保障超龄人员安全、健康、福利待遇的;

(四)不依法保障超龄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超龄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是指企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给予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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