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作者:锁心人 |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乘车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未遵守安全设施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规定的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未按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机动车辆,或者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上下行人、设置临时停车位、载货载客等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违反非机动车道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非机动车辆载人、拖行较大或者难以拖行的物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1.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交通限界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在道路上乘坐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程序

(一)当场处罚

1.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一定情形之一的;

(2)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或者逃避处罚的;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当场处罚的。

2.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行驶证号码、车牌号码或者行驶证编号、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并由经批准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二)非现场处罚

1.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非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一定情形之一的;

(2)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或者逃避处罚的;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以非现场处罚的。

2. 非现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行驶证号码、车牌号码或者行驶证编号、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并由经批准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三)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的种类

(一)罚款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上下行人、设置临时停车位、载货载客等违反规定行驶的,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违反非机动车道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非机动车辆载人、拖行较大或者难以拖行的物品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5.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交通限界等规定的,处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6.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在道路上乘坐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二)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上下行人、设置临时停车位、载货载客等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违反非机动车道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非机动车驾驶证。

4.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非机动车辆载人、拖行较大或者难以拖行的物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非机动车驾驶证。

5.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交通限界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在道路上乘坐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记分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6分。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3分。

3.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2分。

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5.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6.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7.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8.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9.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法律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乘车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具体实施细则中明确适用本办法的具体情形。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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