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乘车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未遵守安全设施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规定的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未按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机动车辆,或者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上下行人、设置临时停车位、载货载客等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违反非机动车道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非机动车辆载人、拖行较大或者难以拖行的物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1.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交通限界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在道路上乘坐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程序
(一)当场处罚
1.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一定情形之一的;
(2)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或者逃避处罚的;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当场处罚的。
2.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行驶证号码、车牌号码或者行驶证编号、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并由经批准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二)非现场处罚
1.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非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一定情形之一的;
(2)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或者逃避处罚的;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以非现场处罚的。
2. 非现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行驶证号码、车牌号码或者行驶证编号、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并由经批准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三)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的种类
(一)罚款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上下行人、设置临时停车位、载货载客等违反规定行驶的,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违反非机动车道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非机动车辆载人、拖行较大或者难以拖行的物品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5.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交通限界等规定的,处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6.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在道路上乘坐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二)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上下行人、设置临时停车位、载货载客等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违反非机动车道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非机动车驾驶证。
4.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或者驾驶非机动车辆载人、拖行较大或者难以拖行的物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非机动车驾驶证。
5.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交通限界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或者在道路上乘坐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记分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6分。
2.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3分。
3.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2分。
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5.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6.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7.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8.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9. 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道路上行走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次记1分。
法律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乘车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具体实施细则中明确适用本办法的具体情形。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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