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条例办法

作者:断桥烟雨 |

《广东省病假管理条例》是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病假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病假定义

本条例所称病假,是指职工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从事工作,需要回家休息或者接受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病假工资支付工资报酬的时间。

病假种类

1. 治疗病假: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享受治疗病假。

2. 生育病假:职工因生育需要休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生育病假。

3. 产前假:职工因预计产前出现困难,需要休息的,可以享受产前假。

4. 产检假:职工因生育检查需要休息的,可以享受产检假。

5. 陪产假:职工因生育需要陪护的,可以享受陪产假。

6. 休息病假:职工因疾病需要休息,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享受休息病假。

病假申请与审批

1. 职工有病假需求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出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病假手续。

3. 职工在病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病假工资

1. 病假工资按照职工正常工作工资的90%支付,但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病假期限

1. 病假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2. 职工在病假期间,累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病假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假管理制度,规范病假申请、审批、假期扣款等环节的工作。

2. 单位应当将职工的病假情况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对病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本条例所称病假,是指职工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从事工作,需要回家休息或者接受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病假工资支付工资报酬的时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条例办法图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条例办法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病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条例办法 图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病假条例法 图2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规定,保障职工的病假权益。

第四条 职工有病需要休息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病假。

第五条 职工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病情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的病假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关心和照顾,并不得降低其工资、扣减其奖金。

第八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适当的休息场所和休息时间。

第九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与其病情有关的劳动。

第十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协助职工联系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的病假情况及时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的病假情况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的工资、奖金。

第十四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职工的工资、奖金。

第十五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的病假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的病假情况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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