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销售违禁渔具的通告》
通告
为加强我国渔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禁销售违禁渔具一事,作如下通告:
严禁销售违禁渔具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禁止捕捞的鱼、虾、蟹、水生动物资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渔业生产,或者在渔业生产中使用禁用渔具、投放禁用药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捕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渔业生产、销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严禁销售违禁渔具的通告》 图1
1. 销售禁止捕捞的鱼、虾、蟹、水生动物资源的;
2. 销售禁用渔具、投放禁用药物的;
3. 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4. 非法经营、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渔业产品或者其制品的;
5.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渔业生产,或者在渔业生产中使用禁用渔具、投放禁用药物的。
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级渔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渔业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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