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会计法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九章,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1. 本细则适用于《会计法》及《会计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会计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成本核算、财产物资核算、负债核算、货币资金核算、成本核算、财产物资核算、负债核算、货币资金核算等。
2.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且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3.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授权,办理委托单位的会计业务。
会计核算
4.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财务数据为依据,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
5. 会计核算应当实行会计电算化。具备实行会计电算化条件的企业,应当使用会计软件,运用电子数据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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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主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8.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等。
成本核算
9. 成本核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会计制度,或者采用成本核算代替账户核算。
10.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或者采用简化的成本核算。
财产物资核算
1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物资进行核算。
12. 企业应当在财产物资上设置账户,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
负债核算
13. 负债核算应当按照负债的性质进行核算。
14. 企业应当在负债上设置账户,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
货币资金核算
15. 货币资金核算应当按照货币资金的性质进行核算。
16. 企业应当在货币资金上设置账户,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
17.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会计报告主表和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组成。
18. 财务会计报告主表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等内容。
19. 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等内容。
本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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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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