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婚姻调解委员通知:旨在促进家庭和谐,化解婚姻矛盾
鸣法者,德之令也。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国家繁荣,夫系子之义也。长久以来,我国倡导和谐婚姻,建立和谐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矛盾层出不穷,既有因物质财富而结合的婚姻,也有因情感相投而结合的婚姻。为化解这些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现就成立婚姻调解委员通知事宜,通告如下:
目的
鉴于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调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决定成立婚姻调解委员,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公正、公平的调解服务,协助当事人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由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婚姻登记机构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婚姻纠纷案件。
职责分工
(一)协调中心:负责接收、转办、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交办的婚姻纠纷案件,对各类案件进行汇总、分析,为委员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调解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社会团体成员担任,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专家库:设立专家库,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心理、婚姻、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
工作原则
(一)依法调解。婚姻调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家庭和谐。

成立婚姻调解委员通知:旨在促进家庭和谐,化解婚姻矛盾 图1
(二)公私兼顾。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既要关注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关注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三)预防为主。加强婚姻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预防婚姻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的发生。
(四)化解矛盾。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达成协议,维护婚姻家庭和睦。
工作流程
(一)接收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婚姻纠纷案件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接收案件。
(二)组织调解。接收案件后,由协调中心组织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也可由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调解。
(三)案件调解。调解委员在接到案件后,应认真调查取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协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达成协议,维护婚姻家庭和睦。
(四)案件结案。调解委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如调解不成,应说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加大对婚姻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人员培训及物质设备等保障。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调解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婚姻调解工作协调、指导、督促等机制,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强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婚姻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四)严格纪律。参与婚姻调解工作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事,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
此致
敬礼!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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