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离婚时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离婚时间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明确离婚时间的相关事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民政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离婚时间
离婚时间,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自婚姻关系消灭之日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一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自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之日起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
第二条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离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一)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经他人调解无效,确无共同生活必要的;
(三)一方当事人确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承担婚姻关系维护责任,确无共同生活必要的;
(四)一方当事人失踪,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的;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离婚时间的相关规定 图1
(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四条 离婚程序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离婚协议书;
(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判决书、离婚证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离婚效力
离婚证发放之日后,离婚手续视为完成。离婚后,原婚姻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离婚登记手续,自离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视为解除。
第六条 法律适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民政局
日期:二〇二三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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