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教师节的决定

作者:对与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第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的规定,为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决定设立教师节。

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教师节的决定 图1

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教师节的决定 图1

第一条 教师节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年的九月九日是教师节。

(二)应当在这个日子里,向全国广大教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三)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感谢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师的工作,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条 教师节的具体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教师节活动,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教师节的重视和对教师的尊重。

(六)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节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 教师节期间,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举行各种庆祝活动,表达对教师的敬意和感激之情。

第四条 教师节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报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决定。

常务委员会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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