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没收财产处理办法

作者:西海情謌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律适用,确保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分子及其所得财产进行沒收、销毁或者追缴,依法应当沒收的财产,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没收财产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下列财产属于没收财产范围:

吉林省没收财产处理办法 图1

吉林省没收财产处理办法 图1

(一)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

(二)犯罪分子及其所得的存款、现金;

(三)犯罪分子及其所得的财产权益;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转移、隐匿的财产;

(五)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或者为犯罪所用的工具、设备;

(六)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文物、 valuab 和现金;

(七)其他应当没收的财产。

第六条 对犯罪分子应当没收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下列程序:

(一)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财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没收财产的决定;

(三)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没收财产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分子及其家属;

(四)对被没收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上缴国库或者用于其他公益事业。

没收财产的执行和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没收财产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人民法院和家长的监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财产的情况报告给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没收财产的效力

第九条 没收财产并不影响犯罪分子的其他法律地位。

第十条 没收财产的决定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依法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对没收财产的决定,可以依法进行的上缴、追缴或者追缴回,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擅自行使或者处理。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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