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司建立判决书
中原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司建立判决书” 图1
原告:许昌市司建立
被告:许昌市某某有限公司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昌市某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许昌市司建立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事受到的损失。
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昌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许昌市司建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赔偿原告因此事受到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许昌市司建立(签名)
许昌市某某有限公司(签名)
中原区人民法院(盖章)
日期:2023年2月24日
以上是许昌市司建立的判决书,经过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许昌市某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许昌市司建立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赔偿原告因此事受到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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