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本办法于2015年9月16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屋征收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稳定。
(三)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房屋征收评估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征收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房屋征收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房屋征收评估前,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评估,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
(三)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价值评估结果等内容,由评估机构盖章和签字。
(四)征收部门应当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交被征收人,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回复。
房屋征收评估的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计算,并依法支付。
(三)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提供与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位置相当的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和管理
(一)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制度,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规范、公正、公开。
(三)房屋征收评估经费应当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办法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如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变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图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征收范围和目的
第五条 下列项目之一的,可以申请房屋征收:
(一)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二)城市建设改造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政府储备土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包括保障公共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化建设等。
征收评估机构
第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第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专业和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四)有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征收评估程序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征收评估工作:
(一)制定征收评估方案,明确征收评估的范围、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
(二)组织征收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征收评估实地查勘,了解被征收房屋状况;
(三)制定征收评估结果,并报请人民政府确认;
(四)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五)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六)将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七)向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和补偿方案,申请房屋征收。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开展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开展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利益输送。
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用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开展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评估工作的;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图2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征收评估范围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征收评估方案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实地查勘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征收评估结果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
(八)未将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示的;
(九)未依法接受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开展征收评估工作中,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利益输送的,由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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