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格式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本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一)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情形的;
(三)认为司法裁判有错误的;
(四)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前款规定情形提出的刑事申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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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或者办理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本诉讼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
审 判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利、辩护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价值的,应当及时决定进一步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可以邀请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发表意见或者提供证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度。但是,人民法院审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由合议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研究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清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或者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利、辩护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强制措施、刑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刑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刑罚前,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酌情减少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诉讼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诉讼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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