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1986年特殊工种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认定1986年特殊工种的若干规定如下:
特殊工种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1. 范围
本规定所称特殊工种,是指对劳动者的工种进行认定,以便于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管理。特殊工种分为一类工种和二类工种。
(1)一类工种:是指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或者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种。具体范围按照《一类工种目录》执行。
(2)二类工种:是指除一类工种以外的其他特殊工种。具体范围按照《二类工种目录》执行。
2. 认定标准
(1)一类工种的认定标准:
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该工种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粉尘、有害因素或者其他危害因素,对身体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工种。
②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是指该工种的工作环境复杂、危险性较高,或者需要使用特殊设备、工具,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种。
(2)二类工种的认定标准:
除一类工种以外的其他特殊工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劳动者从事该工种的岗位必须具有特殊性,即该工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或者其他特殊因素,使劳动者在从事该工种工作时,相对于其他工种具有更高的风险。
②该工种的工作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影响,需要对该工种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特殊工种的认定程序
1. 申请
企业、的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自己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 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3. 公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工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4. 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特殊工种认定证书》。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障措施
1. 健康监护
对一类工种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 保险保障
对一类工种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3. 职业培训
对二类工种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4. 工资待遇
对一类工种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对二类工种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法律责任
1.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认定特殊工种,或者未履行特殊工种的劳动保障措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 对于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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