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费民事判决书

作者:谁能温暖我 |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一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已协议离婚。双方共同育有一子李甲,李甲现年12岁。根据双方离婚时约定,李某某负责抚养李甲,而张某某则支付隔代抚养费。自李某某开始独自抚养李甲以来,张某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隔代抚养费的义务。为此,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支付李甲的隔代抚养费。

隔代抚养费民事判决书 图1

隔代抚养费民事判决书 图1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张某某确实有义务支付李甲的隔代抚养费。双方在离婚时,已对李甲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作为李甲的监护人,具有合法的诉讼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非父母一方擅自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的,非父母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李甲的监护人,独自抚养李甲,生活环境已发生明显改变,而张某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隔代抚养费的义务,已经给李某某造成了生活困难。张某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李甲的隔代抚养费。

法院依据

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李某某负责抚养李甲,张某某支付隔代抚养费。双方在离婚时已对李甲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作为李甲的监护人,具有合法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虽已协议离婚,但双方未能就李甲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某作为李甲的监护人,具有合法的诉讼地位,并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李甲的隔代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李某某对法院判决不服,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李甲的隔代抚养费人民币XXX元,支付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审 判 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 官 助 理: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 X X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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