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作者:你入我心 |

航发动力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指在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旨在明确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今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均应遵循本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旨在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情况。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定期股东大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召开方式。

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图2

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图2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必要时召开,由董事会决定召开或由股东代表提议召开。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召开通知:公司董事会应提前至少十交易日向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召开方式。

(2)召开方式:股东大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或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3)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等。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股东大会的决策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决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含)的股东支持 passing 方案的决议为普通决议。

(2)特别决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含)的股东支持 passing 方案的决议为特别决议。

(3)否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下的股东反对 passing 方案的决议为否决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并在会议记录上记录。

第十条 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设立表决记录,记录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记录应由公司保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决策等进行监督,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今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均应遵循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解释和补充。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图1

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图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策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策等事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内向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共同提出。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重要事项的表决等。

股东表决

第九条 股东表决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表决分为普通表决和特别表决。普通表决适用于普通股东,特别表决适用于represented股东以及与股东利益有关的人员。

第十一条 普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十二条 特别表决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表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股东大会決策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适用于股东大会对一般事项的决策,特别决议适用于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普通决议的表决结果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特别决议的表决结果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represented股东)投票,并且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向公司以外的相关机构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制度,记录股东大会会议的议程、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第一次召开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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