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省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
(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图1
(三)已经完成施工方案的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查;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意见;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施工方案;
(五)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施工许可管理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施工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施工企业发生变化的;
(四)建设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被吊销后,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处理。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施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建设行政部门决定;
(二)依法扣减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许可管理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建设行政部门决定;
(二)依法扣减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四条 对于施工许可证被吊销后不依法进行处理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建设行政部门决定;
(二)依法扣减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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