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协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半聋半哑半 |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退休协管人员管理,保障退休协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退休协管人员定義與範圍

本规定所称退休协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工作满一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从事原工作,但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组织关系的退休人员。

退休协管人员的权利與義務

1. 退休协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参加单位组织的退休人员活动;

(3)对单位退休协管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退休协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权。

2. 退休协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配合单位做好退休协管人员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退休协管人员信息;

(3)关心、帮助其他退休协管人员,发挥其在社会中的独特作用;

(4)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退休协管人员的管理体制與机制

1. 退休协管人员的管理体制由单位组织实施,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单位应设立退休协管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退休协管人员管理计划,解决退休协管人员管理中的问题。

3. 退休协管人员的管理费用由单位负担,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单位应与退休协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其生活、健康等情况,为退休协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退休协管人员的保障與监督

1. 退休协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退休协管人员的保障义务,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2. 劳动保障部门对退休协管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退休协管人员可以就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退休协管人员的解除與终止

1. 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退休协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退休协管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3. 单位在与退休协管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应当尊重退休协管人员的意愿,并给予其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退休协管人员的违规处理與责任追究

1. 对违反退休协管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 对违反退休协管人员管理规定的退休协管人员,由单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将其表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关于退休协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退休协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3. 对退休协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則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劳动保障部。

3. 各單位可以根据本规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 本规定的修改、废止,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并经批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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