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条例执行时间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山西省人口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第二个及以后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夫妇)。
第三条 夫妇生育第二个及以后子女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当地管理部门申请生育登记。
第四条 夫妇生育第二个及以后子女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均符合生育政策;

《山西省条例执行时间规定》 图1
(二)夫妻双方已经完成育龄期;
(三)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四)夫妻双方已经拥有稳定的生活条件,能够承担育儿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夫妇生育第二个及以后子女的,应当向当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
(二)生育妇女的近期体检证明;
(三)生育愿望声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当地管理部门收到夫妇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发放《生育登记证》。
第七条 夫妇生育第二个及以后子女的,应当按照《山西省人口与条例》的规定,执行生育政策。
第八条 当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的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政策。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当地管理部门按照《山西省人口与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省委员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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