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Act。
第二条 本 Act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职业活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 本 Act 所称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一种疾病。
第四条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Act 的实施。
工作方针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国家指导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利,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社会应当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健康监护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及时治疗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给予治疗和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职业健康信息和接受职业健康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卫生规定,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利。
第十五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保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检测结果及时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情况,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的;

我国职业病防止工作方针 图1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保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未依法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的;
(五)劳动者未依法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报告职业病情况的;
(二)拒绝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调查、处理的;
(三)干涉、阻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的;
(四)未依法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依法采取措施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 Act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 Act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劳动者可能引起职业病的危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本 Act所称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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