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济犯罪公开听证制度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公开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经济犯罪公开听证制度事宜公告如下:
听证目的
建立经济犯罪公开听证制度,旨在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开听证,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治建设,使公众更加信任和满意司法工作。
听证范围
本公告所称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受贿、受贿赂赂犯罪;
(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财物,构成、受贿犯罪的;
(三)非法经营、倒卖倒买国家禁止倒卖倒买物品,构成非法经营、倒卖倒买犯罪的;
(四)倒卖倒买倒卖倒卖国家禁止倒卖倒卖物品,构成倒卖倒买犯罪的;
(五)在实施经济犯罪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经济犯罪行为。
听证程序
(一)听证通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听证前,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享有 hearing 权利。通知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听证参加人等事项。
(二)听证申请:被调查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侦查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说明案件事实、证据和涉嫌的经济犯罪的具体内容。
(三)听证组织:侦查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应当在五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由侦查机关负责组织,也可以由侦查机关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听证应当由具有法律效力的 hearing主持人主持,并邀请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调查人、辩护人、证人参加。
(四)听证权利:参加听证的公民享有发言、质证、辩论等权利。听证主持人保障参加听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建立经济犯罪公开听证制度的公告 图1
(五)听证记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听证的过程、参加人员、发言内容、质证情况、辩论内容等。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听证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过程应当公开。公开听证的,应当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告听证结果。
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机关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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