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十五天之后进行评估

作者:有梦就不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因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地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者本人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鉴定。

鉴定申请及材料准备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因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者身份证明;

(2)劳动者的病历、诊断、治疗资料;

(3)劳动者的残疾证明;

(4)劳动者的工伤史证明;

(5)劳动者的工资单或其他收入证明;

(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2.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协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鉴定机构应当组织由三名以上经验丰富的医师或者肢残鉴定人员组成鉴定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鉴定组成员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应当自鉴定组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答。

鉴定结果的 use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残疾程度和岗位需求,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因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或者伤残津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因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因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鉴定结果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废止。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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