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令第24号
为了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设置、组织和实施,保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考试的种类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指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司法考试)等。
本办法所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指对律师、法律硕士、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
考试的设定和组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设定和组织,由司法部负责。司法部设立考试办公室,负责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统一核发证书的制度。
考试科目和内容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律师资格考试、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和司法考试三个科目。
(一)律师资格考试
律师资格考试,分为司法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两个层次。
1.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考试大纲,规定考试科目、内容和标准。司法部发布考试大纲,国家统计局发布考试公告。
2.律师资格考试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制定考试大纲,规定考试科目、内容和标准。司法部发布考试大纲,国家统计局发布考试公告。
(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
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由教育部负责,司法部协助。
1.考试科目
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包括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两个层次。
2.考试内容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应用能力。
(三)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
1.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包括法律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测试两个层次。
2.考试内容
法律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
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考试报名和资格确认
(一)律师资格考试
1.报名
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由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
2.资格确认
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确认,由司法部负责。
(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
1.报名
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的报名,由教育部负责。
2.资格确认
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的资格确认,由教育部负责。
(三)司法考试
1.报名
司法考试的报名,由司法部负责。
2.资格确认
司法考试的资格确认,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图1
考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考试的实施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管理和实施。
全国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由教育部负责,司法部协助。
全国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二)考试的监督管理
司法部应当建立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督制度,对考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监督。
司法部应当建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司法考试资格复核和证书颁发制度,对考试资格和证书的颁发进行复核和监督。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考试科目、考试内容或者考试方式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条件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考试合格标准的。
(四)擅自发布考试公告,或者不按照考试公告发布考试信息的。
(五)擅自设立考试培训机构,或者变相设立考试培训机构的。
(六)以任何方式组织强制性考试培训,或者指定教材或者其他科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令第54号
2013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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