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遗憾的说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面积,不得侵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土地权益。

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图1

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图1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临时用地合法、合规。

临时用地的批准和审批

第七条 临时用地的批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土地使用者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二)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现场踏查;

(四)土地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五)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临时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 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州、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的申请,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规划、建设、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三)人民政府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颁发临时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临时用地义务,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归还临时用地。

第十条 临时用地不得用于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设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次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

(二)累计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归还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临时用地巡查,确保临时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临时用地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有权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临时用地的;

(二)临时用地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临时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临时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面积的;

(五)临时用地权属纠纷的。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临时用地使用者进行查处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临时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于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仲裁,调解或者仲裁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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