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者:葵花点穴手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报批准。

第四条 国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严格管理。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细则。

征收范围与补偿方式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按照、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方式,按照、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征收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十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先征后补、胃肠优先、保障安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征收补偿费用、保障安置措施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費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

征收程序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应当制定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征收补偿费用、保障安置措施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方案应当提交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并依法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保障安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种类、数量、位置、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遵守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

(四)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

(五)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保障安置措施的;

(六)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共利益事业的;

(七)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

(四)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

(五)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保障安置措施的;

(六)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共利益事业的;

(七)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费用的;

(八)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图1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图1

(九)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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