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职业病视同工伤政策的通知

作者:时间从来不 |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病视同工伤政策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9〕256号

背景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宿州市职业病视同工伤政策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會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职业病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视同工伤。

宿州市关于职业病视同工伤政策的通知

认定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职工出现职业病症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3.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现职工患职业病后15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组织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登记手续。

保障措施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职业病防护培训,改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法律责任

宿州市关于职业病视同工伤政策的通知

1.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3)未按照规定在发现职工患职业病后15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4)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5)擅自终止或者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

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治疗期间,拒不配合或者拒绝接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

(2)拒不提供与工伤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3.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治疗期间死亡或者残疾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

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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