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要求职业病每年进行申报,以保障劳动者健康与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关于职业病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健康和权益,规范职业病申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业病申报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申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职业病或者可能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的职业病病例,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和统计的工作。
第二条 职业病申报的主体和对象
(一)职业病申报的主体。职业病申报的主体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职业病申报的对象。职业病申报的对象包括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以及可能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第三条 职业病申报的程序和时间
(一)职业病申报的程序。职业病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病或者有职业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
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病情况报送给劳动保障部门;
3.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帮助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申报;

我国要求职业病每年进行申报,以保障劳动者健康与权益 图1
4.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对职业病进行登记、统计。
(二)职业病申报的时间。职业病申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职业病病例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职业病申报的材料
(一)职业病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书;
2. 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报告;
3. 职业病申报书;
4. 相关证明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登记证等。
(二)职业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职业病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情况。
第五条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
(一)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由具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职业病的补偿和待遇
(一)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和待遇。
(二)补偿和待遇的具体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业病的管理和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病申报、诊断、鉴定、补偿和待遇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职业病申报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病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保障部门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和统计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劳动者职业病补偿和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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