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办法

作者:纯白色记忆 |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体现女职工、少数民族、青年、技术工人、基层工人等不同群体利益的要求。

2.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终止等事项,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备案。

3.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享有政治权利;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工作知识和能力。

调解工作的原则与职责

1. 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公开、公平;

(2)及时、高效、自愿、免费;

(3)依法、依规、民主、集中。

2. 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调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指导企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3)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咨询服务;

(4)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5)向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推荐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程序

1. 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

2.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和相关企业。

3.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调解前,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目的、原则和程序;

(2)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请求,充分了解案情;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 图1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 图1

(3)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充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4)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费与保障

1.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2. 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免费、公正、高效的调解服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设立、参加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委员会成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调解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调解不当,导致劳动争议扩大或者新鲜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指导或者建议。

3. 劳动者和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不配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批评、指导或者建议。

4.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虚构事实、阻碍调解或者破坏调解工作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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