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医疗保险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劳动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和保障程序等。
第四条 本细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
第七条 农村劳动者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义务,并按照和地方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费用按照和地方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照和地方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劳动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和地方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比例报销。
(三)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具体办法按照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罚款,并依法追缴。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按照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医疗保险条例 图1
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应当提供医疗保险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识别和记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审核后予以支付。
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医疗保险的申报、缴纳和监管等义务。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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