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批复时间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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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鉴定批复时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工伤鉴定的时间和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鉴定批复时间的若干规定如下:

工伤鉴定时间

1. 工伤认定申请接到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论。特殊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论。

2.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接到异议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 劳动能力鉴论作出后,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以委托或者代理他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鉴定程序

1. 职工发生工伤,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职工伤情、工种、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作出劳动能力鉴论。

3.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论后,应当将告知职工和用人单位,并应当将存入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工伤鉴定时效

1. 自工伤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论。

3. 自劳动能力鉴论作出之日起,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以委托或者代理他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违反规定的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人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职工未按本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人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未按本规定的时间要求作出劳动能力鉴论的,由人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有需要修改、补充的地方,由人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关于工伤鉴定批复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工伤鉴定批复时间的若干规定》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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