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作者:向来情深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独资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图1

“国有独资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图1

关于“国有独资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经济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独资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

政策背景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粮食企业是指以粮食加工、流通、储备、检测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国有独资粮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1.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5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50000万元至8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000万元至3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00000万元至5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500000万元至8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000万元至1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0000万元至3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000000万元至5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5000000万元至8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0000万元至10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0000000万元至30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0000000万元至50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0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50000000万元至80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5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00000万元至1000000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00%。

2. 减计收入、减少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减计收入、减少计提折旧或摊销。具体政策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减征房产税、车船税

对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减征房产税、车船税。具体政策为: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房产税、车船税。

4. 税收优惠期限

税收优惠期限为3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计算。

政策执行

1. 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依据本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 税务机关对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并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反馈表》。

3. 纳税人应将税收优惠事项向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方式由各省税务机关制定。

注意事项

1. 本政策所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收入、减: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

2. 本政策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3. 本政策所称的“年度利润总额12%”,是指纳税人的年度利润总额乘以12%。

4. 本政策所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

附则

本政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定期更新。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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