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军人婚姻登记有关政策:8月1日起实行

作者:莽夫的爱谁 |

民政部关于军人婚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言法语:民政部关于军人婚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行。

自古以来,婚姻法就是维护社会家庭和谐、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之一。为了规范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婚姻工作质量,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军人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登记对象

1. 机关、、和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级单位及其驻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

2. 中的现役军人、中的现役士兵和分散在全国各地且参加过上战斗、执行过任务的人员。

3. 退休军人和退休军人。

4. 离休退休军人。

5. 退休军人遗属。

登记条件和程序

1. 登记条件:

(1)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符合法定婚龄;

(3)符合和有关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4)符合和有关离休退休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民政部发布军人婚姻登记有关政策:8月1日起实行 图1

民政部发布军人婚姻登记有关政策:8月1日起实行 图1

(5)符合和有关退休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2. 登记程序:

(1)申请。由、和分散在全国各地且参加过上战斗、执行过任务的人员,或者其遗属,向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级单位军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级单位军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3)审批。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级单位军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军人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管理

1. 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级单位军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健全登记制度,完善手续流程,确保登记质量和准确性。

2. 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中的现役军人、中的现役士兵和分散在全国各地且参加过上战斗、执行过任务的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及时处理婚姻登记中的疑难问题。

3. 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退休军人、退休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建立登记档案,确保其婚姻登记信息的完整和保密。

4. 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退休军人和退休军人和其遗属的婚姻登记管理,为退休军人和退休军人和其遗属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1. 、和分散在全国各地且参加过上战斗、执行过任务的人员,可以向其驻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驻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2. 、和分散在全国各地且参加过上战斗、执行过任务的人员,符合和有关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和离休退休军人婚姻登记规定的,可以直接向级单位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军人婚姻登记证》。

3. 退休军人和退休军人和其遗属,可以向其驻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驻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特此通知。

民政部

2021年6月28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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