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作者:心随你远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享有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劳动能力鉴定制度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取消劳动能力鉴定后,原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职责由行政机关转移至医疗机构。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病史、诊断、治疗等相关材料,由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取消劳动能力鉴定后,原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取消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后,各级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能力鉴定权利。

本通知解释权归。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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