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实施标准

作者:北极以北 |

人體傷殘鉴定實施標準

為保障人體傷残鉴定工作的正確進行,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標準。

第一条 為了保障人體傷残鉴定工作科學、公正、公开進行,制定和实施人體傷残鉴定標準,根據伤残等级對人體伤殘進行分類,制定本標準。

第二条 人體傷残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學、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則。

第三条 人體傷残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條 人體傷残鉴定工作,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進行。

第五條 人體傷残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獨立的的组织、人员和技術條件。

人体伤残鉴定实施标准 图1

人体伤残鉴定实施标准 图1

第六條 人體傷残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名稱、組織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 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鉴定人员和技術條件;

(三) 具有與其所从事的鉴定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和檢測設備;

(四) 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

(五) 具有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人體傷残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鉴定業務,并接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監督。

第八條 人體傷残鉴定,应当根據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進行分類鉴定。

第九條 人體傷残鉴定,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進行。

第十條 人體傷残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條件:

(一) 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鉴定人资格;

(二) 具有與其所从事的鉴定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

(三)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公正客观的態度;

(四) 具有依法应当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条 人體傷残鉴定人,应当在鉴定前,對被鉴定人的伤残情況進行了解,並進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實地調查和檢驗。

第十二條 人體傷残鉴定人,应当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進行鉴定評估,並制作鉴定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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