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办法
辽宁省工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者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第四条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无故扣减或者无故延迟劳动者工资的;
(三)侵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六条 劳动者对所完成工作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工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七条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提取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八条 劳动者对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报酬权益实行维权。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者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第四条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无故扣减或者无故延迟劳动者工资的;
(三)侵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六条 劳动者对所完成工作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工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七条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提取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八条 劳动者对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报酬权益实行维权。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辽宁省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者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第四条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无故扣减或者无故延迟劳动者工资的;
(三)侵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六条 劳动者对所完成工作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工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七条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提取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八条 劳动者对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报酬权益实行维权。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辽宁省工资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条例》办法 图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者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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