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雇佣童工劳动监察,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雇佣童工劳动监察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企业雇佣童工劳动监察,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童工就业登记和核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雇佣童工就业登记和核查工作,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防止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履行童工就业登记和核查义务,将雇佣的未成年人信息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并定期进行核查。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核查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规范童工劳动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童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为童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障童工的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为童工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企业应当对童工进行安全、健康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童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童工事故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格查处雇佣童工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非法雇佣童工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向有关部门记大过录。
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童工劳动监察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共享信息,共同采取措施,确保童工劳动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雇佣童工劳动监察的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童工劳动保障的认识,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请各级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童工劳动监察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企业雇佣童工劳动监察,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图1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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