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工分管理暂行规定》
监狱减刑工分管理暂行规定》是由我国司法部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的,旨在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工分的管理,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监狱教育改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工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监狱,包括看守所、劳动改造场所等。
第三条 监狱减刑工分,是指对监狱服刑人员,根据其在监狱内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刑工分。
第四条 监狱减刑工分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减刑工分的标准,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条 监狱减刑工分的程序,由司法部规定。
第七条 监狱减刑工分的结果,应当由监狱通知犯罪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并依法报请法院审核。
第八条 监狱减刑工分的管理,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司法部。

《监狱减刑工分管理暂行规定》 图1
(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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