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青衫忆笙 |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一)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募集的行为;

(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变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具有非法性、欺骗性、风险性的特点。

第四条 非法集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一)返还非法集资款项;

(二)赔偿因非法集资行为导致的损失;

(三)支付因非法集资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四)承担因非法集资行为所产生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逃跑或者转移财产,导致他人无法实现追讨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第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虚假广告、误导宣传等手段,使公众相信其筹集的资金用于特定用途,但并未用于特定用途,或者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仍然故意采取一些行动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第八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公众投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暴力非法集资。

第九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采取虚假合同、虚假广告、虚假陈述等手段,诱使公众投资,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造成公众损失的,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欺诈非法集资。

第十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四条所列情形,在提起诉讼前,行为人主动向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 self-report,并采取措施纠正非法集资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集资行为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阻碍调查取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非法集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行为人未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一)行为人抗拒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

(二)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判决或者裁定的财产的;

(三)行为人恐吓、侮辱、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

(四)行为人具有其他抗拒执行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账户等帮助,协助非法集资行为人逃避执行的,可以根据其参与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审理非法集资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区分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

(二)全面、客观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行为和过错;

(三)合理确定非法集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四)注意保护投资者、被非法集资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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