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范围及法律规定

作者:一千米的孤 |

动产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动产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 动产为担保。动产抵押是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合法性。动产抵押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将其动产设定为担保,已经经过债务人意思自治,且符合法律规定。

3. 专一性。动产抵押仅针对债务人的动产,而非其他财产。

4. 登记对抗性。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转让需经登记,未经登记,设定抵押的动产不具有对抗力。

动产抵押的范围

动产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债务是动产抵押的核心内容,即债务人应当履行完毕的债务。债务的种类包括金钱债务、物资债务、房屋债务等。

2. 动产。动产是指债务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能够自由处分的物品。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的全部动产。债务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动产,都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2)债务人的部分动产。债务人拥有的部分动产,可以设定为抵押物,但部分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仅享有部分抵押权的追索权。

动产抵押的范围及法律规定 图1

动产抵押的范围及法律规定 图1

(3)债务人的担保物。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可以设定为抵押物。担保物包括保证人、抵押物的变价款等。

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及《抵押法》对动产抵押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产抵押的设立。设立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登记部门。债务人将其动产设定为抵押的,应当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起,该动产设定为抵押。

2. 动产抵押的变更。债务人对已设定抵押的动产进行变更的,应当办理登记。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原登记资料和变更情况。

3. 动产抵押的转让。债务人将其动产抵押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办理登记。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交原登记资料和转让情况。

4. 动产抵押的消灭。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对设定抵押的动产失去所有权的,抵押权消灭。

5.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的动产,并从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具有合法地位。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转让需经登记,未经登记,设定抵押的动产不具有对抗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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