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保税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保税,是指经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物流区域,用于集中存储、加工、运输和配送进口货物。
第三条 海关保税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保税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五条 海关保税管理,应当接受海关总署的监督。
海关保税设立
第六条 设立海关保税,应当由批准。
第七条 设立海关保税,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海关保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方案;
(二)园区平面图、地形图、交通图;
(三)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有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设立海关保税,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方案等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海关保税设立后,应当向海关总署报送设立方案的执行情况、园区运行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海关保税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决定。
海关保税监管
第十二条 海关保税应当建立海关监管制度,确保园区内的货物合法、安全、高效地运营。
第十三条 海关保税应当对园区内的货物进行监管,并建立货物流转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保税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园区内的货物安全。
第十五条 海关保税应当对园区内的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海关保税应当对园区内的货物进行税收减免等监管工作,确保货物的税收优惠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 海关保税应当对园区内的货物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建立健全数据库,为海关提供有关园区内货物的信息。

海关保税管理暂行办法 图1
海关保税运行
第十八条 海关保税应当建立健全园区内的基础设施,保障园区内的货物高效地运营。
第十九条 海关保税应当建立健全园区内的服务体系,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海关保税应当加强与其他方式的协调,促进园区内的货物与其他方式的便捷流动。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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