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作者:简单的幸福 |

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森林资源保护

(一)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

1. 辽宁省应当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

(1)乱采滥伐森林资源,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

(2)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储存、利用森林资源;

(3)非法占用、买卖、转让林地;

(4)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2. 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强制恢复森林资源。

(二)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1.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2. 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森林资源管理

(一)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1. 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

2. 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加强森林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森林资源利用

(一)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支持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2. 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性利用

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利用,支持林业部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性利用项目,提高森林资源的使用效益。

2. 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非法采集、出售、运输、加工、储存、利用森林资源的;

(二)非法占用、买卖、转让林地的;

(三)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

(四)森林防火工作不力的;

(五)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不力的;

(六)不服从林业部门依法进行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在本省境内所有由种子、营养体、输水、输养等物质所构成的具有生长、繁殖、吸收、光合作用等功能的森林植物及森林生态环境。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部门,是指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是指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23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二次修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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