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何保障物业管理质量和效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在本细则中,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物业服务、非住宅物业服务、写字物业服务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实行全流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
(一)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二)物业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业主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4. 决定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 代表业主大会管理物业;
2. 制定和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4. 决定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业务流程和制度;
4. 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
5. 拟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拟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过去三年内无违法记录。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成本,据实计算;
(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发生故障或者出现问题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并通知业主;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档案,记录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情况。
(二)物业管理
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记录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进行物业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业主的物业意识和素质;
5.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三)其他物业服务
1.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供其他物业服务,包括:
2. 清洁保洁服务;
3. 绿化养护服务;
4. 车辆管理服务;
5. 社区保安服务;
6.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2. 擅自调整物业服务费用的;
3. 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档案的;
4. 未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
5. 擅自更换或者擅自处理物业设施设备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物业设施设备的;
7.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2. 擅自调整物业服务费用的;
3. 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档案的;
4. 未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的;
5. 擅自更换或者擅自处理物业设施设备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物业设施设备的;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何保障物业管理质量和效率? 图1
7.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法律工作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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